《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将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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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暂行办法显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行“*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且会依法依规公开,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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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区财政局将配合开展相关工作,那么来了解一下奖励资金如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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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非政府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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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参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0〕740号)。单个项目奖励资金*高不超过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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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可参考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5)或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并取得相应标识的。单个项目*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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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总额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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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暂行办法也对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以及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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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评选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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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还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需求报送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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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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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规定应实施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已享受面积奖励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和已按《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申请并取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再纳入奖励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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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已享受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又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分别再给予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再奖励资金*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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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奖励资金。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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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原《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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